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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徐士宝、冯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96号
2023-11-08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3-00012761分 类行政监管措施;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3年11月08日
名 称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徐士宝、冯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96号主 题 词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徐士宝、冯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徐士宝、冯雪:
经查,你们在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爱迪尔或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对2019年应收账款审计程序不到位
2019年*ST爱迪尔对“涉及诉讼”“撤销专卖店”等情况的客户相关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减值,但存在对同一类型客户相关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比例不一致情形。年报审计中大华所对公司就同一类型客户相关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比例不一致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取得相关审计证据,就公司合计99,981,369.53元应收账款单项减值计提予以认定。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2021年应收账款审计证据不充分、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
2021年ST爱迪尔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减值审计底稿中,大华所就“多次催收未果”取得的相关审计证据为公司人员出差报销凭证,但存在出差地与客户地无法对应、报销凭证出差目的非催款等情形,所获取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上述金额合计323,522,379.60元。此外,就ST爱迪尔历年以催收无果作为应收账款减值计提依据的充分性,大华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的规定。
二、对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对2020年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华所在对*ST爱迪尔子公司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2020年收入进行审计时发现,运营公司3.42亿元收入的凭证后无销售合同和出库单,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大华所对相关收入做出审计调整,调增存货。在存货对应底稿中,大华所在存货监盘不可行情形下,未实施替代性测试,也未在底稿中记录未实施替代性测试的原因。此外,2020年末运营公司项下3.35亿元存货均由第三方保管,大华所未实施函证,也未在底稿中记录未实施函证的原因。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财会〔2019〕5号)第七条和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的规定。
(二)对2022年涉及存货消除保留意见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0年大华所因无法对*ST爱迪尔3.99亿元委托代销库存商品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对该笔存货的真实性发表保留意见。2022年大华所因公司催收、存货所在客户法人实体注销,对其中存放在德兴市爱迪尔珠宝专卖店、双流县瑞熙珠宝店两家的1,562.86万元存货消除保留意见,但大华所仍未能对相关存货实施监盘、函证等程序,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消除保留意见依据不充分。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22〕36号)第十条的规定。
此外,*ST爱迪尔的其他6家客户延吉顶格珠宝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东真珠宝店、巴南区首爱珠宝店、黄山区爱迪尔饰品等也存在法人实体注销、公司催收情况,大华所取得了相关注销记录和催收情况资料,但却未对上述6家客户合计 2,409.55万元相关存货消除保留意见,也未说明理由,相关判断存在明显不一致。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22〕36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三、审计底稿记录存在错误、瑕疵
一是部分审计底稿中存在前后矛盾,如2019年、2021年、2022年审计报告均对部分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减值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但相应应收账款审计底稿中仍记录“该项目未发现重大异常”。二是2022年预计负债相关审计底稿存在审计计划表空白、未记录重要审计程序、审计结论的情形。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财会〔2022〕36号)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22〕36号)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徐士宝、冯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警示如下:一是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是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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